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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靜心園加強考核實施注意事項 2
二  法令依據:
 (一) 監獄行刑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五款、第五十條及其施
      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二)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三) 「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受刑人移送綠島監獄執行注意事項」第一項之
      各款規定。
 (四) 法務部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法八十七矯司字第○一一八三號函頒「
      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規定。
民國 92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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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令依據:
 (一) 監獄行刑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五款、第五十條及其施
      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二)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三) 「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受刑人移送綠島監獄執行注意事項」第一項之
      各款規定。
 (四) 法務部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法八十七矯司字第○一一八三號函頒「
      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