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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預防流感疫情入侵訂定出、入所收容人加強檢查注意事項 3
三、辦理接收時,會同總務科名籍股人員核對收容人名籍資料正確後,將
    收容人原配戴之戒具解除交法警攜回,再更換使用本所之戒具後,即
    實施相關檢查及消毒工作(含測量體溫、沐浴更衣等),隨後將檢查
    之物品分為棉被衣物及日常用品等二大類分裝,棉被衣物類交由新收
    舍(信舍)主管保管;另日常用品類交予收容人攜帶使用。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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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接收時,會同總務科名籍股人員核對收容人名籍資料正確後,將
    收容人原配戴之戒具解除交法警攜回,再更換使用本所之戒具後,即
    實施相關檢查及消毒工作(含測量體溫、沐浴更衣等),隨後將檢查
    之物品分為棉被衣物及日常用品等二大類分裝,棉被衣物類交由新收
    舍(信舍)主管保管;另日常用品類交予收容人攜帶使用。
民國 92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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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辦理接收時,會同總務科名籍股人員核對收容人名籍資料正確後,將
    收容人原配戴之戒具解除交法警攜回,再更換使用本所之戒具後,即
    實施相關檢查及消毒工作 (含測量體溫、沐浴更衣等) ,隨後將檢查
    之物品分為棉被衣物及日常用品等二大類分裝,棉被衣物類交由新收
    舍 (信舍) 主管保管;另日常用品類交予收容人攜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