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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第 3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指民法、刑法、民事訴
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行政法、國際私法、商事法 (
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 、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
易法、政府採購法、智慧財產權法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 、仲裁
法等科目而言。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