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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第 2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任教年資,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國內任教年資: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所載年資計算,兼任教師年
    資折半計算。                                                
二、國外任教年資:以教育部編印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教學服務年資為限
    ,審查時以國外學校相關證明文件為據,毋須具有我國教師證書;其
    未於參考名冊內之學校服務年資,應就其專門著作予以個案審查通過
    後,始得採計該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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