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9: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行注意事項 7
七、眷住期間受刑人不得隨意串房或離開眷住區以外之處所閒逛,並嚴禁
    眷住家屬替受刑人傳遞違禁物品、私信、代打電話傳遞訊息等不當行
    為。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修正
6
六、眷住期間受刑人不得隨意串房或離開眷住區以外之處所閒逛,並嚴禁
    眷住家屬替受刑人傳遞違禁物品、私信、代打電話傳遞訊息等不當行
    為。
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7
七、眷住期間不得隨意串房或離開眷住區以外之處所閒逛。
8
八、嚴禁眷住家屬替受刑人傳遞私信、代打電話傳遞訊息或代購任何物品
    。
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訂定
7
七  嚴禁眷住家屬替其他收容人傳遞私信、代打電話傳遞訊息或代購任何
    物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