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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9
九、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零點一分。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9
九、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一 分。
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9
九、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 0.1  分。
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9
九、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 0.1  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9
九、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 0.1  分。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9
九  違規後核給分數不得低於○.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