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違規考核中,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累加延長考核三個月,始得恢 復至原有分數;再違規達停止計分一個月以上者,累加延長考核六個 月,始得恢復至原有分數。
八、違規考核中,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累加延長考核 3 個月,始得 恢復至原有分數;再違規達停止計分 1 個月以上者,累加延長考核 6 個月,始得恢復至原有分數。
八 違規考核中,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累加延長考核三個月,始得恢 復至原有分數;再違規達停止計分一個月以上者,累加延長考核六個 月,始得恢復至原有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