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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8
八、違規考核中,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累加延長考核三個月,始得恢
    復至原有分數;再違規達停止計分一個月以上者,累加延長考核六個
    月,始得恢復至原有分數。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8
八、違規考核中,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累加延長考核三個月,始得恢
    復至原有分數;再違規達停止計分一個月以上者,累加延長考核六個
    月,始得恢復至原有分數。
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8
八、違規考核中,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累加延長考核 3  個月,始得
    恢復至原有分數;再違規達停止計分 1  個月以上者,累加延長考核
    6 個月,始得恢復至原有分數。
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8
八、違規考核中,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累加延長考核 3  個月,始得
    恢復至原有分數;再違規達停止計分 1  個月以上者,累加延長考核
    6 個月,始得恢復至原有分數。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8
八、違規考核中,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累加延長考核 3  個月,始得
    恢復至原有分數;再違規達停止計分 1  個月以上者,累加延長考核
    6 個月,始得恢復至原有分數。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8
八  違規考核中,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累加延長考核三個月,始得恢
    復至原有分數;再違規達停止計分一個月以上者,累加延長考核六個
    月,始得恢復至原有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