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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5
五、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
    ,緩編一個月;停止計分者,緩編二個月。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5
五、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
    ,緩編一個月;停止計分者,緩編二個月。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修正
5
五、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
    ,緩編 1  個月;停止計分者,緩編 2  個月。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5
五、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
    ,緩編 1  個月;停止計分 1  個月者,緩編 2  個月;停止計分 2
    個月者,緩編 3  個月。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5
五、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
    ,緩編 1  個月;停止計分 1  個月者,緩編 2  個月;停止計分 2
    個月者,緩編 3  個月。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5
五、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
    ,緩編 1  個月;停止計分 1  個月者,緩編 2  個月;停止計分 2
    個月者,緩編 3  個月。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5
五  編級前之考核期間,如有違規,依其情節輕重,違規未達停止計分者
    ,緩編一個月;停止計分一個月者,緩編二個月;停止計分二個月者
    ,緩編三個月。連續違規者累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