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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3
三、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第一類別受刑人新入監當月提編,第二至十
    六類別受刑人新入監考核滿一個月,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3
三、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第一類別受刑人新入監當月提編,第二至十
    六類別受刑人新入監考核滿一個月,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
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3
三、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第 1  類別受刑人新入監當月提編,第 2
    至 16 類別受刑人新入監考核滿 1  個月,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
    分。
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3
三、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第 1  類別受刑人新入監當月提編,第 2
    至 16 別受刑人新入監考核滿 1  個月,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
    。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3
三、第一類別受刑人新入監當月提編,第 2  至 12 類別受刑人新入監考
    核滿 1  個月,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
    ,應依有關規定予編級。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3
三  第一類別受刑人新入監當月提編,第二至十二類別受刑人新入監考核
    滿一個月,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除不適於累進處遇者外,應
    依有關規定予以編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