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進分、最高限分依受刑 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附表二。
十九、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最高限分依受刑 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起分 │每月晉分標準 │ │別│ │ │ │ ├─┼────────────┼───────┼───────┤ │1 │6 月~1 年 6 月未滿 │2.4 │0.3 │ ├─┼────────────┼───────┼───────┤ │2 │1 年 6 月~2 年未滿 │2.2 │0.3 │ │ ├────────────┼───────┼───────┤ │ │2 年~3 年未滿 │2.0 │0.3 │ ├─┼────────────┼───────┼───────┤ │3 │3 年~4 年未滿 │1.8 │0.2 │ │ ├────────────┼───────┼───────┤ │ │4 年~5 年未滿 │1.6 │0.2 │ ├─┼────────────┼───────┼───────┤ │3 │5 年~6 年未滿 │1.5 │0.2 │ ├─┼────────────┼───────┼───────┤ │4 │6 年~7 年未滿 │1.4 │0.1 │ │ ├────────────┼───────┼───────┤ │ │7 年~8 年未滿 │1.3 │0.1 │ │ ├────────────┼───────┼───────┤ │ │8 年~9 年未滿 │1.2 │0.1 │ ├─┼────────────┼───────┼───────┤ │5 │9 年~10 年未滿 │1.1 │0.1 │ │ ├────────────┼───────┼───────┤ │ │10 年~11 年未滿 │1.0 │0.1 │ │ ├────────────┼───────┼───────┤ │ │11 年~12 年未滿 │0.9 │0.1 │ ├─┼────────────┼───────┼───────┤ │6 │12 年~13 年未滿 │0.8 │0.1 │ │ ├────────────┼───────┼───────┤ │ │13 年~14 年未滿 │0.7 │0.1 │ │ ├────────────┼───────┼───────┤ │ │14 年~15 年未滿 │0.6 │0.1 │ ├─┼────────────┼───────┼───────┤ │7 │15 年以上 │0.5 │每 2 月 0.1 │ ├─┼────────────┼───────┼───────┤ │8 │無期徒刑 │0.3 │每 3 月 0.1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 │最高起│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銷假釋│ │別│刑 期│分 │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 │6 月~1 年 6 月│2.2 │每月 0.2 │每月 0.1 │ │ │未滿 │ │ │ │ ├─┼────────┼───┼───────┼───────┤ │2 │1 年 6 月~3 年│2.1 │每月 0.2 │每月 0.1 │ │ │未滿 │ │ │ │ ├─┼────────┼───┼───────┼───────┤ │ │3 年~4 年未滿 │2.0 │每月 0.1 │每 2 月 0.1 │ │ ├────────┼───┼───────┼───────┤ │3 │4 年~5 年未滿 │2.0 │每 2 月 0.1 │每 3 月 0.1 │ │ ├────────┼───┼───────┼───────┤ │ │5 年~6 年未滿 │1.8 │每 2 月 0.1 │每 3 月 0.1 │ ├─┼────────┼───┼───────┼───────┤ │ │6 年~7 年未滿 │1.8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4 │7 年~8 年未滿 │1.6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 │8 年~9 年未滿 │1.4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9 年~10 年未滿│1.3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5 │10 年~11 年未│1.1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 │ │11 年~12 年未│0.9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6 │12 年~15 年未│0.6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7 │15 年~18 年未│0.6 │每 4 月 0.1 │每 5 月 0.1 │ │ │滿 │ │ │ │ ├─┼────────┼───┼───────┼───────┤ │8 │18 年~21 年未│0.4 │每 4 月 0.1 │每 6 月 0.1 │ │ │滿 │ │ │ │ ├─┼────────┼───┼───────┼───────┤ │9 │21 年~24 年未│0.4 │每 5 月 0.1 │每 7 月 0.1 │ │ │滿 │ │ │ │ ├─┼────────┼───┼───────┼───────┤ │10│24 年~27 年未│0.2 │每 5 月 0.1 │每 7 月 0.1 │ │ │滿 │ │ │ │ ├─┼────────┼───┼───────┼───────┤ │11│27 年~30 年未│0.2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滿 │ │ │ │ ├─┼────────┼───┼───────┼───────┤ │12│30 年以上或無期│0.1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徒刑 │ │ │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起│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銷假釋│ │別│ │分 │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6 月~30 年未滿│適用新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 │11│ │ │ ├─┼────────┼───┬───────┬───────┤ │12│30 年~33 年未│0.1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滿 │ │ │ │ ├─┼────────┼───┼───────┼───────┤ │13│33 年~36 年未│0.1 │每 7 月 0.1 │每 9 月 0.1 │ │ │滿 │ │ │ │ ├─┼────────┼───┼───────┼───────┤ │14│36 年~39 年未│0.1 │每 8 月 0.1 │每 10 月 0.1 │ │ │滿 │ │ │ │ ├─┼────────┼───┤ │ │ │15│39 年以上 │0.1 │ │ │ ├─┼────────┼───┼───────┼───────┤ │16│無期徒刑 │0.1 │每 10 月 0.1 │每 10 月 0.1 │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 │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 少 犯 │作業 │ 4 │ 4 │ 4 │ 4 │ │ ├───┼────┼────┼────┼────┤ │ │教化 │ 2.8 │ 3.2 │ 3.6 │ 3.9 │ │ ├───┼────┼────┼────┼────┤ │成 年 犯 │操行 │ 2.8 │ 3.2 │ 3.6 │ 3.9 │ ├──────┼───┼────┼────┼────┼────┤ │ │作業 │ 3 │ 3 │ 3 │ 3 │ │ ├───┼────┼────┼────┼────┤ │少 年 犯 │教化 │ 3.8 │ 4.2 │ 4.6 │ 4.9 │ │ ├───┼────┼────┼────┼────┤ │ │操行 │ 2.8 │ 3.2 │ 3.6 │ 3.9 │ ├──────┼───┼────┼────┼────┼────┤ │ │教化 │2.9/3.9 │3.3/4.3 │3.7/4.7 │4.0/5.0 │ │ │成/少│ │ │ │ │ │超標準最高分├───┼────┼────┼────┼────┤ │ │操行 │ 2.9 │ 3.3 │ 3.7 │ 4.0 │ │ │成/少│ │ │ │ │ └──────┴───┴────┴────┴────┴────┘ ┌──────────────────────────────┐ │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 │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 少 犯 │作業 │ 4 │ 4 │ 4 │ 4 │ │ ├───┼────┼────┼────┼────┤ │ │教化 │ 2.4 │ 2.9 │ 3.4 │ 3.9 │ │ ├───┼────┼────┼────┼────┤ │成 年 犯 │操行 │ 2.4 │ 2.9 │ 3.4 │ 3.9 │ ├──────┼───┼────┼────┼────┼────┤ │ │作業 │ 3 │ 3 │ 3 │ 3 │ │ ├───┼────┼────┼────┼────┤ │少 年 犯 │教化 │ 3.4 │ 3.9 │ 4.4 │ 4.9 │ │ ├───┼────┼────┼────┼────┤ │ │操行 │ 2.4 │ 2.9 │ 3.4 │ 3.9 │ ├──────┼───┼────┼────┼────┼────┤ │ │教化 │2.5/3.5 │3.0/4.0 │3.5/4.5 │4.0/5.0 │ │ │成/少│ │ │ │ │ │超標準最高分├───┼────┼────┼────┼────┤ │ │操行 │ 2.5 │ 3.0 │ 3.5 │ 4.0 │ │ │成/少│ │ │ │ │ └──────┴───┴────┴────┴────┴────┘
十九、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最高限分依受刑 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起分 │每月晉分標準 │ │別│ │ │ │ ├─┼────────────┼───────┼───────┤ │1 │6 月~1 年 6 月未滿 │2.4 │0.3 │ ├─┼────────────┼───────┼───────┤ │2 │1 年 6 月~2 年未滿 │2.2 │0.3 │ │ ├────────────┼───────┼───────┤ │ │2 年~3 年未滿 │2.0 │0.3 │ ├─┼────────────┼───────┼───────┤ │3 │3 年~4 年未滿 │1.8 │0.2 │ │ ├────────────┼───────┼───────┤ │ │4 年~5 年未滿 │1.6 │0.2 │ ├─┼────────────┼───────┼───────┤ │3 │5 年~6 年未滿 │1.5 │0.2 │ ├─┼────────────┼───────┼───────┤ │4 │6 年~7 年未滿 │1.4 │0.1 │ │ ├────────────┼───────┼───────┤ │ │7 年~8 年未滿 │1.3 │0.1 │ │ ├────────────┼───────┼───────┤ │ │8 年~9 年未滿 │1.2 │0.1 │ ├─┼────────────┼───────┼───────┤ │5 │9 年~10 年未滿 │1.1 │0.1 │ │ ├────────────┼───────┼───────┤ │ │10 年~11 年未滿 │1.0 │0.1 │ │ ├────────────┼───────┼───────┤ │ │11 年~12 年未滿 │0.9 │0.1 │ ├─┼────────────┼───────┼───────┤ │6 │12 年~13 年未滿 │0.8 │0.1 │ │ ├────────────┼───────┼───────┤ │ │13 年~14 年未滿 │0.7 │0.1 │ │ ├────────────┼───────┼───────┤ │ │14 年~15 年未滿 │0.6 │0.1 │ ├─┼────────────┼───────┼───────┤ │7 │15 年以上 │0.5 │每 2 月 0.1 │ ├─┼────────────┼───────┼───────┤ │8 │無期徒刑 │0.3 │每 3 月 0.1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 │最高起│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銷假釋│ │別│刑 期│分 │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 │6 月~1 年 6 月│2.2 │每月 0.2 │每月 0.1 │ │ │未滿 │ │ │ │ ├─┼────────┼───┼───────┼───────┤ │2 │1 年 6 月~3 年│2.1 │每月 0.2 │每月 0.1 │ │ │未滿 │ │ │ │ ├─┼────────┼───┼───────┼───────┤ │ │3 年~4 年未滿 │2.0 │每月 0.1 │每 2 月 0.1 │ │ ├────────┼───┼───────┼───────┤ │3 │4 年~5 年未滿 │2.0 │每 2 月 0.1 │每 3 月 0.1 │ │ ├────────┼───┼───────┼───────┤ │ │5 年~6 年未滿 │1.8 │每 2 月 0.1 │每 3 月 0.1 │ ├─┼────────┼───┼───────┼───────┤ │ │6 年~7 年未滿 │1.8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4 │7 年~8 年未滿 │1.6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 │8 年~9 年未滿 │1.4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9 年~10 年未滿│1.3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5 │10 年~11 年未│1.1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 │ │11 年~12 年未│0.9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6 │12 年~15 年未│0.6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7 │15 年~18 年未│0.6 │每 4 月 0.1 │每 5 月 0.1 │ │ │滿 │ │ │ │ ├─┼────────┼───┼───────┼───────┤ │8 │18 年~21 年未│0.4 │每 4 月 0.1 │每 6 月 0.1 │ │ │滿 │ │ │ │ ├─┼────────┼───┼───────┼───────┤ │9 │21 年~24 年未│0.4 │每 5 月 0.1 │每 7 月 0.1 │ │ │滿 │ │ │ │ ├─┼────────┼───┼───────┼───────┤ │10│24 年~27 年未│0.2 │每 5 月 0.1 │每 7 月 0.1 │ │ │滿 │ │ │ │ ├─┼────────┼───┼───────┼───────┤ │11│27 年~30 年未│0.2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滿 │ │ │ │ ├─┼────────┼───┼───────┼───────┤ │12│30 年以上或無期│0.1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徒刑 │ │ │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起│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銷假釋│ │別│ │分 │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6 月~30 年未滿│適用新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 │11│ │ │ ├─┼────────┼───┬───────┬───────┤ │12│30 年~33 年未│0.1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滿 │ │ │ │ ├─┼────────┼───┼───────┼───────┤ │13│33 年~36 年未│0.1 │每 7 月 0.1 │每 9 月 0.1 │ │ │滿 │ │ │ │ ├─┼────────┼───┼───────┼───────┤ │14│36 年~39 年未│0.1 │每 8 月 0.1 │每 10 月 0.1 │ │ │滿 │ │ │ │ ├─┼────────┼───┤ │ │ │15│39 年以上 │0.1 │ │ │ │ │ │ │ │ │ ├─┼────────┼───┼───────┼───────┤ │16│無期徒刑 │0.1 │每 11 月 0.1 │每 11 月 0.1 │ │ │ │ │ │ │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 │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 少 犯 │作業 │ 4 │ 4 │ 4 │ 4 │ │ ├───┼────┼────┼────┼────┤ │ │教化 │ 2.8 │ 3.2 │ 3.6 │ 3.9 │ │ ├───┼────┼────┼────┼────┤ │成 年 犯 │操行 │ 2.8 │ 3.2 │ 3.6 │ 3.9 │ ├──────┼───┼────┼────┼────┼────┤ │ │作業 │ 3 │ 3 │ 3 │ 3 │ │ ├───┼────┼────┼────┼────┤ │少 年 犯 │教化 │ 3.8 │ 4.2 │ 4.6 │ 4.9 │ │ ├───┼────┼────┼────┼────┤ │ │操行 │ 2.8 │ 3.2 │ 3.6 │ 3.9 │ ├──────┼───┼────┼────┼────┼────┤ │ │教化 │2.9/3.9 │3.3/4.3 │3.7/4.7 │4.0/5.0 │ │ │成/少│ │ │ │ │ │超標準最高分├───┼────┼────┼────┼────┤ │ │操行 │ 2.9 │ 3.3 │ 3.7 │ 4.0 │ │ │成/少│ │ │ │ │ └──────┴───┴────┴────┴────┴────┘ ┌──────────────────────────────┐ │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 │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 少 犯 │作業 │ 4 │ 4 │ 4 │ 4 │ │ ├───┼────┼────┼────┼────┤ │ │教化 │ 2.4 │ 2.9 │ 3.4 │ 3.9 │ │ ├───┼────┼────┼────┼────┤ │成 年 犯 │操行 │ 2.4 │ 2.9 │ 3.4 │ 3.9 │ ├──────┼───┼────┼────┼────┼────┤ │ │作業 │ 3 │ 3 │ 3 │ 3 │ │ ├───┼────┼────┼────┼────┤ │少 年 犯 │教化 │ 3.4 │ 3.9 │ 4.4 │ 4.9 │ │ ├───┼────┼────┼────┼────┤ │ │操行 │ 2.4 │ 2.9 │ 3.4 │ 3.9 │ ├──────┼───┼────┼────┼────┼────┤ │ │教化 │2.5/3.5 │3.0/4.0 │3.5/4.5 │4.0/5.0 │ │ │成/少│ │ │ │ │ │超標準最高分├───┼────┼────┼────┼────┤ │ │操行 │ 2.5 │ 3.0 │ 3.5 │ 4.0 │ │ │成/少│ │ │ │ │ └──────┴───┴────┴────┴────┴────┘
十九、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適用新 、舊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 ├─┬────────┬───┬───────┬───────┤ │類│ │ 最 │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銷假釋│ │別│ 刑期 │ 高 │分標準 │每月晉分標準 │ │ │ │ 起 │ │ │ │ │ │ 分 │ │ │ ├─┼────────┼───┼───────┼───────┤ │1 │6月~1年6月未滿 │ 2.2 │每月0.2 │每月0.1 │ ├─┼────────┼───┼───────┼───────┤ │2 │1年6月~3年未滿 │ 2.1 │每月0.2 │每月0.1 │ ├─┼────────┼───┼───────┼───────┤ │ │3年~4年未滿 │ 2.0 │每月0.1 │每2月0.1 │ │ ├────────┼───┼───────┼───────┤ │3 │4年~5年未滿 │ 2.0 │每2月0.1 │每3月0.1 │ │ ├────────┼───┼───────┼───────┤ │ │5年~6年未滿 │ 1.8 │每2月0.1 │每3月0.1 │ ├─┼────────┼───┼───────┼───────┤ │ │6年~7年未滿 │ 1.8 │每3月0.1 │每4月0.1 │ │ ├────────┼───┼───────┼───────┤ │4 │7年~8年未滿 │ 1.6 │每3月0.1 │每4月0.1 │ │ ├────────┼───┼───────┼───────┤ │ │8年~9年未滿 │ 1.4 │每3月0.1 │每4月0.1 │ ├─┼────────┼───┼───────┼───────┤ │ │9年~10年未滿 │ 1.3 │每3月0.1 │每4月0.1 │ │ ├────────┼───┼───────┼───────┤ │5 │10年~11年未滿 │ 1.1 │每3月0.1 │每4月0.1 │ │ ├────────┼───┼───────┼───────┤ │ │11年~12年未滿 │ 0.9 │每3月0.1 │每4月0.1 │ ├─┼────────┼───┼───────┼───────┤ │6 │12年~15年未滿 │ 0.6 │每3月0.1 │每4月0.1 │ ├─┼────────┼───┼───────┼───────┤ │7 │15年~18年未滿 │ 0.6 │每4月0.1 │每5月 0.1 │ ├─┼────────┼───┼───────┼───────┤ │8 │18年~21年未滿 │ 0.4 │每4月0.1 │每6月 0.1 │ ├─┼────────┼───┼───────┼───────┤ │9 │21年~24年未滿 │ 0.4 │每5月0.1 │每7月 0.1 │ ├─┼────────┼───┼───────┼───────┤ │10│24年~27年未滿 │ 0.2 │每5月0.1 │每7月 0.1 │ ├─┼────────┼───┼───────┼───────┤ │11│27年~30年未滿 │ 0.2 │每6月0.1 │每8月 0.1 │ ├─┼────────┼───┼───────┼───────┤ │12│30年以上或無期徒│ 0.1 │每6月0.1 │每8月0.1 │ │ │刑 │ │ │ │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 ├─┬─────────┬──────┬──────┤ │類│ 刑期 │ 最高起分 │每月晉分標準│ │別│ │ │ │ ├─┼─────────┼──────┼──────┤ │1 │6月~1年6月未滿 │ 2.4 │ 0.3 │ ├─┼─────────┼──────┼──────┤ │ │1年6月~3年未滿 │ 2.2 │ 0.3 │ │2 ├─────────┼──────┼──────┤ │ │2年~3年未滿 │ 2.0 │ 0.3 │ ├─┼─────────┼──────┼──────┤ │ │3年~4年未滿 │ 1.8 │ 0.2 │ │ ├─────────┼──────┼──────┤ │3 │4年~5年未滿 │ 1.6 │ 0.2 │ │ ├─────────┼──────┼──────┤ │ │5年~6年未滿 │ 1.5 │ 0.2 │ ├─┼─────────┼──────┼──────┤ │ │6年~7年未滿 │ 1.4 │ 0.1 │ │ ├─────────┼──────┼──────┤ │4 │7年~8年未滿 │ 1.3 │ 0.1 │ │ ├─────────┼──────┼──────┤ │ │8年~9年未滿 │ 1.2 │ 0.1 │ ├─┼─────────┼──────┼──────┤ │ │9年~10年未滿 │ 1.1 │ 0.1 │ │ ├─────────┼──────┼──────┤ │5 │10年~11年未滿 │ 1.0 │ 0.1 │ │ ├─────────┼──────┼──────┤ │ │11年~12年未滿 │ 0.9 │ 0.1 │ ├─┼─────────┼──────┼──────┤ │ │12年~13年未滿 │ 0.8 │ 0.1 │ │ ├─────────┼──────┼──────┤ │6 │13年~14年未滿 │ 0.7 │ 0.1 │ │ ├─────────┼──────┼──────┤ │ │14年~15年未滿 │ 0.6 │ 0.1 │ ├─┼─────────┼──────┼──────┤ │7 │ 15年以上 │ 0.5 │每二月 0.1 │ ├─┼─────────┼──────┼──────┤ │8 │ 無期徒刑 │ 0.3 │每三月 0.2 │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 │ ├──────────────────────────────┤ │ │ ├──────────┬────┬────┬────┬────┤ │一般標準最高分 │ 四級 │ 三級 │ 二級 │ 一級 │ ├──────┬───┼────┼────┼────┼────┤ │ │作業 │ 4 │ 4 │ 4 │ 4 │ │ ├───┼────┼────┼────┼────┤ │成少犯成年犯│教化 │ 2.8 │ 3.2 │ 3.6 │ 3.9 │ │ ├───┼────┼────┼────┼────┤ │ │操行 │ 2.8 │ 3.2 │ 3.6 │ 3.9 │ ├──────┼───┼────┼────┼────┼────┤ │ │作業 │ 3 │ 3 │ 3 │ 3 │ │ ├───┼────┼────┼────┼────┤ │ 少年犯 │教化 │ 3.8 │ 4.2 │ 4.6 │ 4.9 │ │ ├───┼────┼────┼────┼────┤ │ │操行 │ 2.8 │ 3.2 │ 3.6 │ 3.9 │ ├──────┼───┼────┼────┼────┼────┤ │ │教化 │2.9/3.9 │3.3/4.3 │3.7/4.7 │4.0/5.0 │ │ │成/少│ │ │ │ │ │超標準最高分├───┼────┼────┼────┼────┤ │ │操行 │ 2.9 │ 3.3 │ 3.7 │ 4.0 │ │ │成/少│ │ │ │ │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 │ ├──────────────────────────────┤ │ │ ├──────────┬────┬────┬────┬────┤ │一般標準最高分 │ 四級 │ 三級 │ 二級 │ 一級 │ ├──────┬───┼────┼────┼────┼────┤ │ │作業 │ 4 │ 4 │ 4 │ 4 │ │ ├───┼────┼────┼────┼────┤ │成少犯成年犯│教化 │ 2.4 │ 2.9 │ 3.4 │ 3.9 │ │ ├───┼────┼────┼────┼────┤ │ │操行 │ 2.4 │ 2.9 │ 3.4 │ 3.9 │ ├──────┼───┼────┼────┼────┼────┤ │ │作業 │ 3 │ 3 │ 3 │ 3 │ │ ├───┼────┼────┼────┼────┤ │ 少年犯 │教化 │ 3.4 │ 3.9 │ 4.4 │ 4.9 │ │ ├───┼────┼────┼────┼────┤ │ │操行 │ 2.4 │ 2.9 │ 3.4 │ 3.9 │ ├──────┼───┼────┼────┼────┼────┤ │ │教化 │2.5/3.5 │3.0/4.0 │3.5/4.5 │4.0/5.0 │ │ │成/少│ │ │ │ │ │超標準最高分├───┼────┼────┼────┼────┤ │ │操行 │ 2.5 │ 3.0 │ 3.5 │ 4.0 │ │ │成/少│ │ │ │ │ └──────┴───┴────┴────┴────┴────┘
十九 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適用新 、舊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適用新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初、再犯│累犯、撤銷假│ │別│ │起分│每月晉分│釋每月晉分標│ │ │ │ │標準 │準 │ ├─┼──────────┼──┼────┼──────┤ │一│ 6月~1 年 6 月未滿│ 2.2│每月 0.2│ 每月 0.1 │ ├─┼──────────┼──┼────┼──────┤ │二│ 1年 6月~ 3 年未滿│ 2.1│每月 0.2│ 每月 0.1 │ ├─┼──────────┼──┼────┼──────┤ │ │ 3年~4 年未滿 │ 2.0│每月 0.1│ 每 2月 0.1│ │ ├──────────┼──┼────┼──────┤ │三│ 4年~5 年未滿 │ 2.0│每2月0.1│ 每 3月 0.1│ │ ├──────────┼──┼────┼──────┤ │ │ 5年~6 年未滿 │ 1.8│每2月0.1│ 每 3月 0.1│ ├─┼──────────┼──┼────┼──────┤ │ │ 6年~7 年未滿 │ 1.8│每3月0.1│ 每 4月 0.1│ │ ├──────────┼──┼────┼──────┤ │四│ 7年~8 年未滿 │ 1.6│每3月0.1│ 每 4月0.1 │ │ ├──────────┼──┼────┼──────┤ │ │ 8年~9 年未滿 │ 1.4│每3月0.1│ 每 4月0.1 │ ├─┼──────────┼──┼────┼──────┤ │ │ 9年~10年未滿 │ 1.3│每3月0.1│ 每 4月0.1 │ │ ├──────────┼──┼────┼──────┤ │五│10年~11年未滿 │ 1.1│每3月0.1│ 每 4月0.1 │ │ ├──────────┼──┼────┼──────┤ │ │11年~12年未滿 │ 0.9│每3月0.1│ 每 4月0.1 │ ├─┼──────────┼──┼────┼──────┤ │六│12年~15年未滿 │ 0.6│每3月0.1│ 每 4月0.1 │ ├─┼──────────┼──┼────┼──────┤ │七│15年~18年未滿 │ 0.6│每4月0.1│ 每 5月0.1 │ ├─┼──────────┼──┼────┼──────┤ │八│18年~21年未滿 │ 0.4│每4月0.1│ 每 6月0.1 │ ├─┼──────────┼──┼────┼──────┤ │九│21年~24年未滿 │ 0.4│每5月0.1│ 每 7月0.1 │ ├─┼──────────┼──┼────┼──────┤ │一│24年~27年未滿 │ 0.2│每5月0.1│ 每 7月0.1 │ │○│ │ │ │ │ ├─┼──────────┼──┼────┼──────┤ │一│27年~30年未滿 │ 0.2│每6月0.1│ 每 8月0.1 │ │一│ │ │ │ │ ├─┼──────────┼──┼────┼──────┤ │一│3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 0.1│每6月0.1│ 每 8月0.1 │ │二│ │ │ │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起分│每月晉分標準│ │別│ │ │ │ ├─┼─────────────┼────┼──────┤ │一│ 6 月~1 年 6 月未滿 │ 2.4 │ 0.3 │ ├─┼─────────────┼────┼──────┤ │ │ 1 年 6 月~2 年未滿 │ 2.2 │ 0.3 │ │二├─────────────┼────┼──────┤ │ │ 2 年~3 年未滿 │ 2.0 │ 0.3 │ ├─┼─────────────┼────┼──────┤ │ │ 3 年~4 年未滿 │ 1.8 │ 0.2 │ │ ├─────────────┼────┼──────┤ │三│ 4 年~5 年未滿 │ 1.6 │ 0.2 │ │ ├─────────────┼────┼──────┤ │ │ 5 年~6 年未滿 │ 1.5 │ 0.2 │ ├─┼─────────────┼────┼──────┤ │ │ 6 年~7 年未滿 │ 1.4 │ 0.1 │ │ ├─────────────┼────┼──────┤ │四│ 7 年~8 年未滿 │ 1.3 │ 0.1 │ │ ├─────────────┼────┼──────┤ │ │ 8 年~9 年未滿 │ 1.2 │ 0.1 │ ├─┼─────────────┼────┼──────┤ │ │ 9 年~ 10 年未滿 │ 1.1 │ 0.1 │ │ ├─────────────┼────┼──────┤ │五│ 10 年~ 11 年未滿 │ 1.0 │ 0.1 │ │ ├─────────────┼────┼──────┤ │ │ 11 年~ 12 年未滿 │ 0.9 │ 0.1 │ ├─┼─────────────┼────┼──────┤ │ │ 12 年~ 13 年未滿 │ 0.8 │ 0.1 │ │ ├─────────────┼────┼──────┤ │六│ 13 年~14 年未滿 │ 0.7 │ 0.1 │ │ ├─────────────┼────┼──────┤ │ │ 14 年~15 年未滿 │ 0.6 │ 0.1 │ ├─┼─────────────┼────┼──────┤ │七│ 15 年以上 │ 0.5 │每二月 0.1 │ ├─┼─────────────┼────┼──────┤ │八│無期徒刑 │ 0.3 │每三月 0.1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 │ ├───────┬────┬────┬────┬────┤ │一般標準最高分│四 級│三 級│二 級│一 級│ ├───┬───┼────┼────┼────┼────┤ │ │作 業│ 4 │ 4 │ 4 │ 4 │ │成少犯├───┼────┼────┼────┼────┤ │成年犯│教 化│ 2.8 │ 3.2 │ 3.6 │ 3.9 │ │ ├───┼────┼────┼────┼────┤ │ │操 行│ 2.8 │ 3.2 │ 3.6 │ 3.9 │ ├───┼───┼────┼────┼────┼────┤ │ │作 業│ 3 │ 3 │ 3 │ 3 │ │ ├───┼────┼────┼────┼────┤ │少年犯│教 化│ 3.8 │ 4.2 │ 4.6 │ 4.9 │ │ ├───┼────┼────┼────┼────┤ │ │操 行│ 2.8 │ 3.2 │ 3.6 │ 3.9 │ ├───┼───┼────┼────┼────┼────┤ │ │教 化│2.9/3.9 │3.3/4.3 │3.7/4.7 │4.0/5.0 │ │超標準│成/少│ │ │ │ │ │最高分├───┼────┼────┼────┼────┤ │ │操 行│ 2.9 │ 3.3 │ 3.7 │ 4.0 │ │ │成/少│ │ │ │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 │ ├───────┬────┬────┬────┬────┤ │一般標準最高分│四 級│三 級│二 級│一 級│ ├───┬───┼────┼────┼────┼────┤ │ │作 業│ 4 │ 4 │ 4 │ 4 │ │成少犯├───┼────┼────┼────┼────┤ │成年犯│教 化│ 2.4 │ 2.9 │ 3.4 │ 3.9 │ │ ├───┼────┼────┼────┼────┤ │ │操 行│ 2.4 │ 2.9 │ 3.4 │ 3.9 │ ├───┼───┼────┼────┼────┼────┤ │ │作 業│ 3 │ 3 │ 3 │ 3 │ │ ├───┼────┼────┼────┼────┤ │少年犯│教 化│ 3.4 │ 3.9 │ 4.4 │ 4.9 │ │ ├───┼────┼────┼────┼────┤ │ │操 行│ 2.4 │ 2.9 │ 3.4 │ 3.9 │ ├───┼───┼────┼────┼────┼────┤ │ │教 化│2.5/3.5 │3.0/4.0 │3.5/4.5 │4.0/5.0 │ │超標準│成/少│ │ │ │ │ │最高分├───┼────┼────┼────┼────┤ │ │操 行│ 2.5 │ 3.0 │ 3.5 │ 4.0 │ │ │成/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