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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9
十九、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進分、最高限分依受刑
      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附表二。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19
十九、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進分、最高限分依受刑
      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附表二。
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19
十九、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最高限分依受刑
      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起分      │每月晉分標準  │
│別│                        │              │              │
├─┼────────────┼───────┼───────┤
│1 │6 月~1 年 6  月未滿    │2.4           │0.3           │
├─┼────────────┼───────┼───────┤
│2 │1 年 6  月~2 年未滿    │2.2           │0.3           │
│  ├────────────┼───────┼───────┤
│  │2 年~3 年未滿          │2.0           │0.3           │
├─┼────────────┼───────┼───────┤
│3 │3 年~4 年未滿          │1.8           │0.2           │
│  ├────────────┼───────┼───────┤
│  │4 年~5 年未滿          │1.6           │0.2           │
├─┼────────────┼───────┼───────┤
│3 │5 年~6 年未滿          │1.5           │0.2           │
├─┼────────────┼───────┼───────┤
│4 │6 年~7 年未滿          │1.4           │0.1           │
│  ├────────────┼───────┼───────┤
│  │7 年~8 年未滿          │1.3           │0.1           │
│  ├────────────┼───────┼───────┤
│  │8 年~9 年未滿          │1.2           │0.1           │
├─┼────────────┼───────┼───────┤
│5 │9 年~10  年未滿        │1.1           │0.1           │
│  ├────────────┼───────┼───────┤
│  │10  年~11  年未滿      │1.0           │0.1           │
│  ├────────────┼───────┼───────┤
│  │11  年~12  年未滿      │0.9           │0.1           │
├─┼────────────┼───────┼───────┤
│6 │12  年~13  年未滿      │0.8           │0.1           │
│  ├────────────┼───────┼───────┤
│  │13  年~14  年未滿      │0.7           │0.1           │
│  ├────────────┼───────┼───────┤
│  │14  年~15  年未滿      │0.6           │0.1           │
├─┼────────────┼───────┼───────┤
│7 │15  年以上              │0.5           │每 2  月 0.1  │
├─┼────────────┼───────┼───────┤
│8 │無期徒刑                │0.3           │每 3  月 0.1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                │最高起│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銷假釋│
│別│刑            期│分    │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 │6 月~1 年 6  月│2.2   │每月 0.2      │每月 0.1      │
│  │未滿            │      │              │              │
├─┼────────┼───┼───────┼───────┤
│2 │1 年 6  月~3 年│2.1   │每月 0.2      │每月 0.1      │
│  │未滿            │      │              │              │
├─┼────────┼───┼───────┼───────┤
│  │3 年~4 年未滿  │2.0   │每月 0.1      │每 2  月 0.1  │
│  ├────────┼───┼───────┼───────┤
│3 │4 年~5 年未滿  │2.0   │每 2  月 0.1  │每 3  月 0.1  │
│  ├────────┼───┼───────┼───────┤
│  │5 年~6 年未滿  │1.8   │每 2  月 0.1  │每 3  月 0.1  │
├─┼────────┼───┼───────┼───────┤
│  │6 年~7 年未滿  │1.8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4 │7 年~8 年未滿  │1.6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  │8 年~9 年未滿  │1.4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9 年~10  年未滿│1.3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5 │10  年~11  年未│1.1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
│  │11  年~12  年未│0.9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6 │12  年~15  年未│0.6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7 │15  年~18  年未│0.6   │每 4  月 0.1  │每 5  月 0.1  │
│  │滿              │      │              │              │
├─┼────────┼───┼───────┼───────┤
│8 │18  年~21  年未│0.4   │每 4  月 0.1  │每 6  月 0.1  │
│  │滿              │      │              │              │
├─┼────────┼───┼───────┼───────┤
│9 │21  年~24  年未│0.4   │每 5  月 0.1  │每 7  月 0.1  │
│  │滿              │      │              │              │
├─┼────────┼───┼───────┼───────┤
│10│24  年~27  年未│0.2   │每 5  月 0.1  │每 7  月 0.1  │
│  │滿              │      │              │              │
├─┼────────┼───┼───────┼───────┤
│11│27  年~30  年未│0.2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滿              │      │              │              │
├─┼────────┼───┼───────┼───────┤
│12│30  年以上或無期│0.1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徒刑            │      │              │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起│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銷假釋│
│別│                │分    │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6 月~30  年未滿│適用新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
│11│                │                                      │
├─┼────────┼───┬───────┬───────┤
│12│30  年~33  年未│0.1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滿              │      │              │              │
├─┼────────┼───┼───────┼───────┤
│13│33  年~36  年未│0.1   │每 7  月 0.1  │每 9  月 0.1  │
│  │滿              │      │              │              │
├─┼────────┼───┼───────┼───────┤
│14│36  年~39  年未│0.1   │每 8  月 0.1  │每 10 月 0.1  │
│  │滿              │      │              │              │
├─┼────────┼───┤              │              │
│15│39  年以上      │0.1   │              │              │
├─┼────────┼───┼───────┼───────┤
│16│無期徒刑        │0.1   │每 10 月 0.1  │每 10 月 0.1  │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      │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  少  犯  │作業  │   4    │   4    │   4    │   4    │
│            ├───┼────┼────┼────┼────┤
│            │教化  │  2.8   │  3.2   │  3.6   │  3.9   │
│            ├───┼────┼────┼────┼────┤
│成  年  犯  │操行  │  2.8   │  3.2   │  3.6   │  3.9   │
├──────┼───┼────┼────┼────┼────┤
│            │作業  │   3    │   3    │   3    │   3    │
│            ├───┼────┼────┼────┼────┤
│少  年  犯  │教化  │  3.8   │  4.2   │  4.6   │  4.9   │
│            ├───┼────┼────┼────┼────┤
│            │操行  │  2.8   │  3.2   │  3.6   │  3.9   │
├──────┼───┼────┼────┼────┼────┤
│            │教化  │2.9/3.9 │3.3/4.3 │3.7/4.7 │4.0/5.0 │
│            │成/少│       │        │        │        │
│超標準最高分├───┼────┼────┼────┼────┤
│            │操行  │  2.9   │  3.3   │  3.7   │  4.0   │
│            │成/少│        │        │        │        │
└──────┴───┴────┴────┴────┴────┘
┌──────────────────────────────┐
│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      │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  少  犯  │作業  │   4    │   4    │   4    │   4    │
│            ├───┼────┼────┼────┼────┤
│            │教化  │  2.4   │  2.9   │  3.4   │  3.9   │
│            ├───┼────┼────┼────┼────┤
│成  年  犯  │操行  │  2.4   │  2.9   │  3.4   │  3.9   │
├──────┼───┼────┼────┼────┼────┤
│            │作業  │   3    │   3    │   3    │   3    │
│            ├───┼────┼────┼────┼────┤
│少  年  犯  │教化  │  3.4   │  3.9   │  4.4   │  4.9   │
│            ├───┼────┼────┼────┼────┤
│            │操行  │  2.4   │  2.9   │  3.4   │  3.9   │
├──────┼───┼────┼────┼────┼────┤
│            │教化  │2.5/3.5 │3.0/4.0 │3.5/4.5 │4.0/5.0 │
│            │成/少│       │        │        │        │
│超標準最高分├───┼────┼────┼────┼────┤
│            │操行  │  2.5   │  3.0   │  3.5   │  4.0   │
│            │成/少│        │        │        │        │
└──────┴───┴────┴────┴────┴────┘
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19
十九、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最高限分依受刑
      人適用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起分      │每月晉分標準  │
│別│                        │              │              │
├─┼────────────┼───────┼───────┤
│1 │6 月~1 年 6  月未滿    │2.4           │0.3           │
├─┼────────────┼───────┼───────┤
│2 │1 年 6  月~2 年未滿    │2.2           │0.3           │
│  ├────────────┼───────┼───────┤
│  │2 年~3 年未滿          │2.0           │0.3           │
├─┼────────────┼───────┼───────┤
│3 │3 年~4 年未滿          │1.8           │0.2           │
│  ├────────────┼───────┼───────┤
│  │4 年~5 年未滿          │1.6           │0.2           │
├─┼────────────┼───────┼───────┤
│3 │5 年~6 年未滿          │1.5           │0.2           │
├─┼────────────┼───────┼───────┤
│4 │6 年~7 年未滿          │1.4           │0.1           │
│  ├────────────┼───────┼───────┤
│  │7 年~8 年未滿          │1.3           │0.1           │
│  ├────────────┼───────┼───────┤
│  │8 年~9 年未滿          │1.2           │0.1           │
├─┼────────────┼───────┼───────┤
│5 │9 年~10  年未滿        │1.1           │0.1           │
│  ├────────────┼───────┼───────┤
│  │10  年~11  年未滿      │1.0           │0.1           │
│  ├────────────┼───────┼───────┤
│  │11  年~12  年未滿      │0.9           │0.1           │
├─┼────────────┼───────┼───────┤
│6 │12  年~13  年未滿      │0.8           │0.1           │
│  ├────────────┼───────┼───────┤
│  │13  年~14  年未滿      │0.7           │0.1           │
│  ├────────────┼───────┼───────┤
│  │14  年~15  年未滿      │0.6           │0.1           │
├─┼────────────┼───────┼───────┤
│7 │15  年以上              │0.5           │每 2  月 0.1  │
├─┼────────────┼───────┼───────┤
│8 │無期徒刑                │0.3           │每 3  月 0.1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                │最高起│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銷假釋│
│別│刑            期│分    │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 │6 月~1 年 6  月│2.2   │每月 0.2      │每月 0.1      │
│  │未滿            │      │              │              │
├─┼────────┼───┼───────┼───────┤
│2 │1 年 6  月~3 年│2.1   │每月 0.2      │每月 0.1      │
│  │未滿            │      │              │              │
├─┼────────┼───┼───────┼───────┤
│  │3 年~4 年未滿  │2.0   │每月 0.1      │每 2  月 0.1  │
│  ├────────┼───┼───────┼───────┤
│3 │4 年~5 年未滿  │2.0   │每 2  月 0.1  │每 3  月 0.1  │
│  ├────────┼───┼───────┼───────┤
│  │5 年~6 年未滿  │1.8   │每 2  月 0.1  │每 3  月 0.1  │
├─┼────────┼───┼───────┼───────┤
│  │6 年~7 年未滿  │1.8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4 │7 年~8 年未滿  │1.6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  │8 年~9 年未滿  │1.4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9 年~10  年未滿│1.3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
│5 │10  年~11  年未│1.1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
│  │11  年~12  年未│0.9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6 │12  年~15  年未│0.6   │每 3  月 0.1  │每 4  月 0.1  │
│  │滿              │      │              │              │
├─┼────────┼───┼───────┼───────┤
│7 │15  年~18  年未│0.6   │每 4  月 0.1  │每 5  月 0.1  │
│  │滿              │      │              │              │
├─┼────────┼───┼───────┼───────┤
│8 │18  年~21  年未│0.4   │每 4  月 0.1  │每 6  月 0.1  │
│  │滿              │      │              │              │
├─┼────────┼───┼───────┼───────┤
│9 │21  年~24  年未│0.4   │每 5  月 0.1  │每 7  月 0.1  │
│  │滿              │      │              │              │
├─┼────────┼───┼───────┼───────┤
│10│24  年~27  年未│0.2   │每 5  月 0.1  │每 7  月 0.1  │
│  │滿              │      │              │              │
├─┼────────┼───┼───────┼───────┤
│11│27  年~30  年未│0.2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滿              │      │              │              │
├─┼────────┼───┼───────┼───────┤
│12│30  年以上或無期│0.1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徒刑            │      │              │              │
└─┴────────┴───┴───────┴───────┘
┌──────────────────────────────┐
│適用新新法受刑人最高起分及每月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起│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銷假釋│
│別│                │分    │分標準        │犯每月晉分標準│
├─┼────────┼───┴───────┴───────┤
│1-│6 月~30  年未滿│適用新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
│11│                │                                      │
├─┼────────┼───┬───────┬───────┤
│12│30  年~33  年未│0.1   │每 6  月 0.1  │每 8  月 0.1  │
│  │滿              │      │              │              │
├─┼────────┼───┼───────┼───────┤
│13│33  年~36  年未│0.1   │每 7  月 0.1  │每 9  月 0.1  │
│  │滿              │      │              │              │
├─┼────────┼───┼───────┼───────┤
│14│36  年~39  年未│0.1   │每 8  月 0.1  │每 10 月 0.1  │
│  │滿              │      │              │              │
├─┼────────┼───┤              │              │
│15│39  年以上      │0.1   │              │              │
│  │                │      │              │              │
├─┼────────┼───┼───────┼───────┤
│16│無期徒刑        │0.1   │每 11 月 0.1  │每 11 月 0.1  │
│  │                │      │              │              │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      │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  少  犯  │作業  │   4    │   4    │   4    │   4    │
│            ├───┼────┼────┼────┼────┤
│            │教化  │  2.8   │  3.2   │  3.6   │  3.9   │
│            ├───┼────┼────┼────┼────┤
│成  年  犯  │操行  │  2.8   │  3.2   │  3.6   │  3.9   │
├──────┼───┼────┼────┼────┼────┤
│            │作業  │   3    │   3    │   3    │   3    │
│            ├───┼────┼────┼────┼────┤
│少  年  犯  │教化  │  3.8   │  4.2   │  4.6   │  4.9   │
│            ├───┼────┼────┼────┼────┤
│            │操行  │  2.8   │  3.2   │  3.6   │  3.9   │
├──────┼───┼────┼────┼────┼────┤
│            │教化  │2.9/3.9 │3.3/4.3 │3.7/4.7 │4.0/5.0 │
│            │成/少│       │        │        │        │
│超標準最高分├───┼────┼────┼────┼────┤
│            │操行  │  2.9   │  3.3   │  3.7   │  4.0   │
│            │成/少│        │        │        │        │
└──────┴───┴────┴────┴────┴────┘
┌──────────────────────────────┐
│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一般標準最高分      │4 級    │3 級    │2 級    │1 級    │
├──────┬───┼────┼────┼────┼────┤
│成  少  犯  │作業  │   4    │   4    │   4    │   4    │
│            ├───┼────┼────┼────┼────┤
│            │教化  │  2.4   │  2.9   │  3.4   │  3.9   │
│            ├───┼────┼────┼────┼────┤
│成  年  犯  │操行  │  2.4   │  2.9   │  3.4   │  3.9   │
├──────┼───┼────┼────┼────┼────┤
│            │作業  │   3    │   3    │   3    │   3    │
│            ├───┼────┼────┼────┼────┤
│少  年  犯  │教化  │  3.4   │  3.9   │  4.4   │  4.9   │
│            ├───┼────┼────┼────┼────┤
│            │操行  │  2.4   │  2.9   │  3.4   │  3.9   │
├──────┼───┼────┼────┼────┼────┤
│            │教化  │2.5/3.5 │3.0/4.0 │3.5/4.5 │4.0/5.0 │
│            │成/少│       │        │        │        │
│超標準最高分├───┼────┼────┼────┼────┤
│            │操行  │  2.5   │  3.0   │  3.5   │  4.0   │
│            │成/少│        │        │        │        │
└──────┴───┴────┴────┴────┴────┘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9
十九、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適用新
      、舊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
├─┬────────┬───┬───────┬───────┤
│類│                │  最  │初、再犯每月晉│累犯、撤銷假釋│
│別│   刑期         │  高  │分標準        │每月晉分標準  │
│  │                │  起  │              │              │
│  │                │  分  │              │              │
├─┼────────┼───┼───────┼───────┤
│1 │6月~1年6月未滿 │ 2.2  │每月0.2       │每月0.1       │
├─┼────────┼───┼───────┼───────┤
│2 │1年6月~3年未滿 │ 2.1  │每月0.2       │每月0.1       │
├─┼────────┼───┼───────┼───────┤
│  │3年~4年未滿    │ 2.0  │每月0.1       │每2月0.1      │
│  ├────────┼───┼───────┼───────┤
│3 │4年~5年未滿    │ 2.0  │每2月0.1      │每3月0.1      │
│  ├────────┼───┼───────┼───────┤
│  │5年~6年未滿    │ 1.8  │每2月0.1      │每3月0.1      │
├─┼────────┼───┼───────┼───────┤
│  │6年~7年未滿    │ 1.8  │每3月0.1      │每4月0.1      │
│  ├────────┼───┼───────┼───────┤
│4 │7年~8年未滿    │ 1.6  │每3月0.1      │每4月0.1      │
│  ├────────┼───┼───────┼───────┤
│  │8年~9年未滿    │ 1.4  │每3月0.1      │每4月0.1      │
├─┼────────┼───┼───────┼───────┤
│  │9年~10年未滿   │ 1.3  │每3月0.1      │每4月0.1      │
│  ├────────┼───┼───────┼───────┤
│5 │10年~11年未滿  │ 1.1  │每3月0.1      │每4月0.1      │
│  ├────────┼───┼───────┼───────┤
│  │11年~12年未滿  │ 0.9  │每3月0.1      │每4月0.1      │
├─┼────────┼───┼───────┼───────┤
│6 │12年~15年未滿  │ 0.6  │每3月0.1      │每4月0.1      │
├─┼────────┼───┼───────┼───────┤
│7 │15年~18年未滿  │ 0.6  │每4月0.1      │每5月 0.1     │
├─┼────────┼───┼───────┼───────┤
│8 │18年~21年未滿  │ 0.4  │每4月0.1      │每6月 0.1     │
├─┼────────┼───┼───────┼───────┤
│9 │21年~24年未滿  │ 0.4  │每5月0.1      │每7月 0.1     │
├─┼────────┼───┼───────┼───────┤
│10│24年~27年未滿  │ 0.2  │每5月0.1      │每7月 0.1     │
├─┼────────┼───┼───────┼───────┤
│11│27年~30年未滿  │ 0.2  │每6月0.1      │每8月 0.1     │
├─┼────────┼───┼───────┼───────┤
│12│30年以上或無期徒│ 0.1  │每6月0.1      │每8月0.1      │
│  │刑              │      │              │              │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
├─┬─────────┬──────┬──────┤
│類│        刑期      │  最高起分  │每月晉分標準│
│別│                  │            │            │
├─┼─────────┼──────┼──────┤
│1 │6月~1年6月未滿   │    2.4     │    0.3     │
├─┼─────────┼──────┼──────┤
│  │1年6月~3年未滿   │    2.2     │    0.3     │
│2 ├─────────┼──────┼──────┤
│  │2年~3年未滿      │    2.0     │    0.3     │
├─┼─────────┼──────┼──────┤
│  │3年~4年未滿      │    1.8     │    0.2     │
│  ├─────────┼──────┼──────┤
│3 │4年~5年未滿      │    1.6     │    0.2     │
│  ├─────────┼──────┼──────┤
│  │5年~6年未滿      │    1.5     │    0.2     │
├─┼─────────┼──────┼──────┤
│  │6年~7年未滿      │    1.4     │    0.1     │
│  ├─────────┼──────┼──────┤
│4 │7年~8年未滿      │    1.3     │    0.1     │
│  ├─────────┼──────┼──────┤
│  │8年~9年未滿      │    1.2     │    0.1     │
├─┼─────────┼──────┼──────┤
│  │9年~10年未滿     │    1.1     │    0.1     │
│  ├─────────┼──────┼──────┤
│5 │10年~11年未滿    │    1.0     │    0.1     │
│  ├─────────┼──────┼──────┤
│  │11年~12年未滿    │    0.9     │    0.1     │
├─┼─────────┼──────┼──────┤
│  │12年~13年未滿    │    0.8     │    0.1     │
│  ├─────────┼──────┼──────┤
│6 │13年~14年未滿    │    0.7     │    0.1     │
│  ├─────────┼──────┼──────┤
│  │14年~15年未滿    │    0.6     │    0.1     │
├─┼─────────┼──────┼──────┤
│7 │    15年以上      │    0.5     │每二月 0.1  │
├─┼─────────┼──────┼──────┤
│8 │    無期徒刑      │    0.3     │每三月 0.2  │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                  │
├──────────────────────────────┤
│                                                            │
├──────────┬────┬────┬────┬────┤
│一般標準最高分      │  四級  │  三級  │  二級  │  一級  │
├──────┬───┼────┼────┼────┼────┤
│            │作業  │   4    │   4    │   4    │   4    │
│            ├───┼────┼────┼────┼────┤
│成少犯成年犯│教化  │  2.8   │  3.2   │  3.6   │  3.9   │
│            ├───┼────┼────┼────┼────┤
│            │操行  │  2.8   │  3.2   │  3.6   │  3.9   │
├──────┼───┼────┼────┼────┼────┤
│            │作業  │   3    │   3    │   3    │   3    │
│            ├───┼────┼────┼────┼────┤
│  少年犯    │教化  │  3.8   │  4.2   │  4.6   │  4.9   │
│            ├───┼────┼────┼────┼────┤
│            │操行  │  2.8   │  3.2   │  3.6   │  3.9   │
├──────┼───┼────┼────┼────┼────┤
│            │教化  │2.9/3.9 │3.3/4.3 │3.7/4.7 │4.0/5.0 │
│            │成/少│       │        │        │        │
│超標準最高分├───┼────┼────┼────┼────┤
│            │操行  │  2.9   │  3.3   │  3.7   │  4.0   │
│            │成/少│        │        │        │        │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                  │
├──────────────────────────────┤
│                                                            │
├──────────┬────┬────┬────┬────┤
│一般標準最高分      │  四級  │  三級  │  二級  │  一級  │
├──────┬───┼────┼────┼────┼────┤
│            │作業  │   4    │   4    │   4    │   4    │
│            ├───┼────┼────┼────┼────┤
│成少犯成年犯│教化  │  2.4   │  2.9   │  3.4   │  3.9   │
│            ├───┼────┼────┼────┼────┤
│            │操行  │  2.4   │  2.9   │  3.4   │  3.9   │
├──────┼───┼────┼────┼────┼────┤
│            │作業  │   3    │   3    │   3    │   3    │
│            ├───┼────┼────┼────┼────┤
│  少年犯    │教化  │  3.4   │  3.9   │  4.4   │  4.9   │
│            ├───┼────┼────┼────┼────┤
│            │操行  │  2.4   │  2.9   │  3.4   │  3.9   │
├──────┼───┼────┼────┼────┼────┤
│            │教化  │2.5/3.5 │3.0/4.0 │3.5/4.5 │4.0/5.0 │
│            │成/少│       │        │        │        │
│超標準最高分├───┼────┼────┼────┼────┤
│            │操行  │  2.5   │  3.0   │  3.5   │  4.0   │
│            │成/少│        │        │        │        │
└──────┴───┴────┴────┴────┴────┘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19
十九  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適用新
      、舊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下表:
      ┌───────────────────────────┐
      │適用新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初、再犯│累犯、撤銷假│
      │別│                    │起分│每月晉分│釋每月晉分標│
      │  │                    │    │標準    │準          │
      ├─┼──────────┼──┼────┼──────┤
      │一│ 6月~1 年 6  月未滿│ 2.2│每月 0.2│  每月 0.1  │
      ├─┼──────────┼──┼────┼──────┤
      │二│ 1年 6月~  3 年未滿│ 2.1│每月 0.2│  每月 0.1  │
      ├─┼──────────┼──┼────┼──────┤
      │  │ 3年~4 年未滿      │ 2.0│每月 0.1│  每 2月 0.1│
      │  ├──────────┼──┼────┼──────┤
      │三│ 4年~5 年未滿      │ 2.0│每2月0.1│  每 3月 0.1│
      │  ├──────────┼──┼────┼──────┤
      │  │ 5年~6 年未滿      │ 1.8│每2月0.1│  每 3月 0.1│
      ├─┼──────────┼──┼────┼──────┤
      │  │ 6年~7 年未滿      │ 1.8│每3月0.1│  每 4月 0.1│
      │  ├──────────┼──┼────┼──────┤
      │四│ 7年~8 年未滿      │ 1.6│每3月0.1│  每 4月0.1 │
      │  ├──────────┼──┼────┼──────┤
      │  │ 8年~9 年未滿      │ 1.4│每3月0.1│  每 4月0.1 │
      ├─┼──────────┼──┼────┼──────┤
      │  │ 9年~10年未滿      │ 1.3│每3月0.1│  每 4月0.1 │
      │  ├──────────┼──┼────┼──────┤
      │五│10年~11年未滿      │ 1.1│每3月0.1│  每 4月0.1 │
      │  ├──────────┼──┼────┼──────┤
      │  │11年~12年未滿      │ 0.9│每3月0.1│  每 4月0.1 │
      ├─┼──────────┼──┼────┼──────┤
      │六│12年~15年未滿      │ 0.6│每3月0.1│  每 4月0.1 │
      ├─┼──────────┼──┼────┼──────┤
      │七│15年~18年未滿      │ 0.6│每4月0.1│  每 5月0.1 │
      ├─┼──────────┼──┼────┼──────┤
      │八│18年~21年未滿      │ 0.4│每4月0.1│  每 6月0.1 │
      ├─┼──────────┼──┼────┼──────┤
      │九│21年~24年未滿      │ 0.4│每5月0.1│  每 7月0.1 │
      ├─┼──────────┼──┼────┼──────┤
      │一│24年~27年未滿      │ 0.2│每5月0.1│  每 7月0.1 │
      │○│                    │    │        │            │
      ├─┼──────────┼──┼────┼──────┤
      │一│27年~30年未滿      │ 0.2│每6月0.1│  每 8月0.1 │
      │一│                    │    │        │            │
      ├─┼──────────┼──┼────┼──────┤
      │一│3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 0.1│每6月0.1│  每 8月0.1 │
      │二│                    │    │        │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每月起分及晉分標準表                    │
      ├─┬─────────────┬────┬──────┤
      │類│刑                      期│最高起分│每月晉分標準│
      │別│                          │        │            │
      ├─┼─────────────┼────┼──────┤
      │一│  6 月~1 年 6  月未滿    │   2.4  │    0.3     │
      ├─┼─────────────┼────┼──────┤
      │  │  1 年 6  月~2 年未滿    │   2.2  │    0.3     │
      │二├─────────────┼────┼──────┤
      │  │  2 年~3 年未滿          │   2.0  │    0.3     │
      ├─┼─────────────┼────┼──────┤
      │  │  3 年~4 年未滿          │   1.8  │    0.2     │
      │  ├─────────────┼────┼──────┤
      │三│  4 年~5 年未滿          │   1.6  │    0.2     │
      │  ├─────────────┼────┼──────┤
      │  │  5 年~6 年未滿          │   1.5  │    0.2     │
      ├─┼─────────────┼────┼──────┤
      │  │  6 年~7 年未滿          │   1.4  │    0.1     │
      │  ├─────────────┼────┼──────┤
      │四│  7 年~8 年未滿          │   1.3  │    0.1     │
      │  ├─────────────┼────┼──────┤
      │  │  8 年~9 年未滿          │   1.2  │    0.1     │
      ├─┼─────────────┼────┼──────┤
      │  │  9 年~ 10 年未滿        │   1.1  │    0.1     │
      │  ├─────────────┼────┼──────┤
      │五│ 10 年~ 11 年未滿        │   1.0  │    0.1     │
      │  ├─────────────┼────┼──────┤
      │  │ 11 年~ 12 年未滿        │   0.9  │    0.1     │
      ├─┼─────────────┼────┼──────┤
      │  │ 12 年~ 13 年未滿        │   0.8  │    0.1     │
      │  ├─────────────┼────┼──────┤
      │六│ 13 年~14  年未滿        │   0.7  │    0.1     │
      │  ├─────────────┼────┼──────┤
      │  │ 14 年~15  年未滿        │   0.6  │    0.1     │
      ├─┼─────────────┼────┼──────┤
      │七│ 15 年以上                │   0.5  │每二月 0.1  │
      ├─┼─────────────┼────┼──────┤
      │八│無期徒刑                  │   0.3  │每三月 0.1  │
      └─┴─────────────┴────┴──────┘
      ┌───────────────────────────┐
      │適用舊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                                                      │
      ├───────┬────┬────┬────┬────┤
      │一般標準最高分│四    級│三    級│二    級│一    級│
      ├───┬───┼────┼────┼────┼────┤
      │      │作  業│   4    │    4   │    4   │    4   │
      │成少犯├───┼────┼────┼────┼────┤
      │成年犯│教  化│  2.8   │   3.2  │   3.6  │   3.9  │
      │      ├───┼────┼────┼────┼────┤
      │      │操  行│  2.8   │   3.2  │   3.6  │   3.9  │
      ├───┼───┼────┼────┼────┼────┤
      │      │作  業│   3    │    3   │    3   │    3   │
      │      ├───┼────┼────┼────┼────┤
      │少年犯│教  化│  3.8   │  4.2   │  4.6   │  4.9   │
      │      ├───┼────┼────┼────┼────┤
      │      │操  行│  2.8   │  3.2   │  3.6   │  3.9   │
      ├───┼───┼────┼────┼────┼────┤
      │      │教  化│2.9/3.9 │3.3/4.3 │3.7/4.7 │4.0/5.0 │
      │超標準│成/少│        │        │        │        │
      │最高分├───┼────┼────┼────┼────┤
      │      │操  行│  2.9   │   3.3  │  3.7   │  4.0   │
      │      │成/少│        │        │        │        │
      └───┴───┴────┴────┴────┴────┘
      ┌───────────────────────────┐
      │適用新法受刑人最高限分表                              │
      ├───────────────────────────┤
      │                                                      │
      ├───────┬────┬────┬────┬────┤
      │一般標準最高分│四    級│三    級│二    級│一    級│
      ├───┬───┼────┼────┼────┼────┤
      │      │作  業│   4    │    4   │    4   │    4   │
      │成少犯├───┼────┼────┼────┼────┤
      │成年犯│教  化│  2.4   │   2.9  │   3.4  │   3.9  │
      │      ├───┼────┼────┼────┼────┤
      │      │操  行│  2.4   │   2.9  │   3.4  │   3.9  │
      ├───┼───┼────┼────┼────┼────┤
      │      │作  業│   3    │    3   │    3   │    3   │
      │      ├───┼────┼────┼────┼────┤
      │少年犯│教  化│  3.4   │  3.9   │  4.4   │  4.9   │
      │      ├───┼────┼────┼────┼────┤
      │      │操  行│  2.4   │  2.9   │  3.4   │  3.9   │
      ├───┼───┼────┼────┼────┼────┤
      │      │教  化│2.5/3.5 │3.0/4.0 │3.5/4.5 │4.0/5.0 │
      │超標準│成/少│        │        │        │        │
      │最高分├───┼────┼────┼────┼────┤
      │      │操  行│  2.5   │   3.0  │  3.5   │  4.0   │
      │      │成/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