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6
十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五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二項分數差距超過○.五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
      評分。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16
十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五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二項分數差距超過○.五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
      評分。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
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16
十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 0.5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二項分數差距超過 0.5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
      評分。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
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16
十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應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得超過 0.5  分;他
      監移入之受刑人,該二項分數差距超過 0.5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
      評分。但少年受刑人不在此限。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6
十六、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
      距不得超過 0.5  分;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該二項分數差距超過
      0.5 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16
十六  教化、操行二項分數,除少年受刑人之處遇外,應力求平衡,其差
      距不得超過○.五分;他監移入之受刑人,該二項分數差距超過○
      .五分者,取其平均分數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