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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2
十二、無期徒刑受刑人入監未編級前,行狀良好且無違規者,其羈押日數
      逾三年部分者,由管教小組研議按每月進分比率換算酌加分數○.
      一至○.五 分;已編級核分者,亦同。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12
十二、無期徒刑受刑人入監未編級前,行狀良好且無違規者,其羈押日數
      逾三年部分者,由管教小組研議按每月進分比率換算酌加分數○.
      一至○.五 分;已編級核分者,亦同。
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12
十二、無期徒刑受刑人入監未編級前,行狀良好且無違規者,其羈押日數
      逾 3  年部分者,由管教小組研議按每月晉分比率換算酌加分數 0
      .1  至 0.5  分;已編級核分者,亦同。
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12
十二、無期徒刑受刑人入監未編級前,行狀良好且無違規者,其羈押日數
      逾 3  年部分者,由管教小組研議按每月晉分比率換算酌加分數 0
      .1  至 0.5  分;已編級核分者,亦同。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2
十二、無期徒刑受刑人入監未編級前,行狀良好且無違規者,其逾 3  年
      部分之羈押日數,由管教小組研議按每月遞加分數比率換算酌加分
      數 0.1  至 0.5  分;已編級核分者,亦同。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12
十二  無期徒刑受刑人入監未編級前,行狀良好且無違規者,其逾三年部
      分之羈押日數,由管教小組研議按每月遞加分數比率換算酌加分數
      ○.一至○.五分;已編級核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