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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1
十一、可折抵有期徒刑之羈押日數逾刑期十分之一者,若在監行狀表現良
      好,得依本要點第十九點所列標準,酌予提高起分○.一 至○.五
      分。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11
十一、可折抵有期徒刑之羈押日數逾刑期十分之一者,若在監行狀表現良
      好,得依本要點第十九點所列標準,酌予提高起分○.一 至○.五
      分。
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11
十一、可折抵有期徒刑之羈押日數逾刑期十分之一者,若在監行狀表現良
      好,得依本要點第十九點所列標準,酌予提高起分 0.1  至 0.5
      分。
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11
十一、可折抵有期徒刑之羈押日數逾刑期十分之一者,若在監行狀表現良
      好,得依本要點第十九點所列標準,酌予提高起分 0.1  至 0.5
      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1
十一、可折抵有期徒刑之日數逾刑期十分之一者,若在監行狀表現良好,
      得依本要點第十九點所列標準,酌予提高起分 0.1  至 0.5  分。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11
十一  可折抵有期徒刑之日數逾刑期十分之一者,若在監行狀表現良好,
      得依本要點第十九點所列標準,酌予提高起分○.一至○.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