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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09: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0
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三、四十三條規定增加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
    其具體事蹟酌加分數;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扣減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
    酌減分數,次月得恢復酌加及酌減前之分數。
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10
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三、四十三條規定增加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
    其具體事蹟酌加分數;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扣減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
    酌減分數,次月得恢復酌加及酌減前之分數。
民國 95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10
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三、四十三條規定增加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
    其具體事蹟酌加分數;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扣減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
    酌減分數,次月得恢復酌加及酌減前之分數。
民國 95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10
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三、四十三條規定增加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
    其具體事蹟酌加分數;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扣減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
    酌減分數,次月得恢復酌加及酌減前之分數。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10
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三、四十三條規定增加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
    其具體事蹟酌加分數;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扣減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
    酌減分數,次月得恢復酌加及酌減前之分數。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訂定
10
十  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三、四十三條規定增加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
    其具體事蹟酌加分數;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扣減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
    酌減分數,次月得恢復扣分前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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