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三、四十三條規定增加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 其具體事蹟酌加分數;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扣減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 酌減分數,次月得恢復酌加及酌減前之分數。
十 受刑人當月行狀顯著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三、四十三條規定增加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 其具體事蹟酌加分數;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除符合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扣減分數者外,由管教小組研議就其情節 酌減分數,次月得恢復扣分前之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