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監管教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能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 原則,公平核記,特訂定本要點。
一、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86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所訂之責任分數及 86 年 12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 一條之一之精義訂定之。
一 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所訂之責任分數及八十六 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之一之精義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