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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載貨用升降機使用注意事項 6
六  升降機操作中發生故障,應即停止操作;並向負責之工場主管或作業
    導師報告,作業導師或工場主管應即轉報總務科,派員檢修。
民國 92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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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升降機操作中發生故障,應即停止操作;並向負責之工場主管或作業
    導師報告,作業導師或工場主管應即轉報總務科,派員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