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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郵寄物品管理規定 6
六  郵寄之物品如有不符規定或郵包內容與申請不合須予以退回者,退回
    郵資由收容人自付。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6
六  郵寄之物品如有不符規定或郵包內容與申請不合須予以退回者,退回
    郵資由收容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