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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郵寄物品管理規定 4
四  郵寄之物品若為危險物品或有損害收容人健康或妨害監獄紀律之物品
    以及無法檢查或檢查後喪失功能 (如:運動鞋、保溫杯、收錄放音機
    、內、外科之中西藥品) ,一律禁止郵寄。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4
四  郵寄之物品若為危險物品或有損害收容人健康或妨害監獄紀律之物品
    以及無法檢查或檢查後喪失功能 (如:運動鞋、保溫杯、收錄放音機
    、內、外科之中西藥品) ,一律禁止郵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