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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郵寄物品管理規定 3
三  郵寄包裹,須事先書寫報告申請郵寄品項,經教區科員核准後發給梅
    花標籤,由其寄回給原指定家屬郵寄,家屬郵寄包裹時須將梅花標籤
    貼於郵包上面以玆識別,否則即以退回。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3
三  郵寄包裹,須事先書寫報告申請郵寄品項,經教區科員核准後發給梅
    花標籤,由其寄回給原指定家屬郵寄,家屬郵寄包裹時須將梅花標籤
    貼於郵包上面以玆識別,否則即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