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郵寄物品管理規定 2
二 寄件人之姓名、住居所應詳為註記,不明者收發室應當場退回。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2
二 寄件人之姓名、住居所應詳為註記,不明者收發室應當場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