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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收容人郵寄物品管理規定 2
二  寄件人之姓名、住居所應詳為註記,不明者收發室應當場退回。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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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寄件人之姓名、住居所應詳為註記,不明者收發室應當場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