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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3
參  實施對象:
 (一)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學校。
 (二) 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
 (三)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
民國 91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3
參  實施對象:
 (一)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學校。
 (二) 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
 (三)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