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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命提出保證書者,其保證書應記載下列注意事項
:
一、約束保外醫治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不得有違背法令之行為。
二、保外醫治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或病況改善時,應依監獄之通知將
    其送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
三、於保外醫治受刑人未依法定程序擅離或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應將其
    行蹤立即告知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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