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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保外醫治受刑人出監前,監獄應告知其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事項,並作成
紀錄使其簽名。
前項受刑人屬意識不清時,監獄得將前項應遵守事項告知其保證人,並作
成紀錄使其簽名。
前二項情形,受刑人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民國 92 年 03 月 28 日訂定
第 2 條
受刑人於具保出監時,監獄應發給書面印製之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事項,
並以言詞為適當之告知。                                          
前項發給及告知,監獄應作成紀錄,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