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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保外醫治事項,準
用本辦法規定。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第 15 條
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之保外醫治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