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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受刑人未依前條規定,於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者,檢察署應即通
知監獄。
監獄接獲檢察署為前項之通知,或知悉前項情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送請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辦理傳喚、拘提或通緝。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