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經廢止保外醫治、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監獄
應指定七日以上之期日,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返監執行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