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保外醫治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逕報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
醫治核准:
一、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
二、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
    報到。
民國 92 年 03 月 28 日訂定
第 4 條
保外醫治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法務部廢止其保外醫
治許可:                                                        
一、違反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者。                            
二、於保外醫治期間另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無正當理由,未依醫囑住院或接受治療者。                      
四、其他有廢止保外醫治許可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