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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6
六、文卷裝訂
(一)歸檔案件,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文件產生日期先後順序,依序於各
      頁左下角以 2B 鉛筆編寫頁碼。文件係雙面書寫或列印者,其背面
      頁碼應於右下角為之。首頁建置目次表,置放檔案卷夾內。
(二)檔案裝訂、大小長短,應以公文 A4 紙規格標準為準,必須整齊劃
      一厚度均勻,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1.檔案上加附之針夾應一律剔除。
      2.檔案如有破損,應予修補,如有皺摺,應予理平。
      3.同類文卷過多時,應分裝數冊置入資料盒內,不得使用箱裝或成
        包成捆,以利檢調。但憑證與傳票因規格不一及建築圖不能裝訂
        成冊,採裝箱制檔並貼置標籤,書明檔號、種類,紙箱尺寸格式
        應統一。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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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卷裝訂
 (一) 歸檔案件,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文件產生日期先後順序,依序於各
      頁左下角編寫頁碼。文件係雙面書寫或列印者,其背面頁碼應於右
      下角為之。首頁建置目次表,置放檔案卷夾內。
 (二) 檔案裝訂、大小長短,應以公文A4紙規格標準為準,必須整齊劃
      一厚度均勻,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1.檔案上加附之針夾應一律剔除。
      2.檔案如有破損,應予修補,如有皺摺,應予理平。
      3.同類文卷過多時,應分裝數冊置入資料盒內,不得使用箱裝或成
        包成捆,以利檢調。但憑證與傳票因規格不一及建築圖不能裝訂
        成冊,採裝箱制檔並貼置標籤,書明檔號、種類,紙箱尺寸格式
        應統一。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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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借調
一  借調檔案須填寫調卷單 (附件四) ,以一案一單為原則,並經單位主
    管簽章後,送總務科檔案室調取。如借調非主管案件,應先會經原主
    管單位主管,始能調閱。
二  借調之檔案,不得洩密、拆散、塗改、抽換、轉借、轉抄、遺失、非
    經簽准,不得複印。
三  借調機密檔案,應陳奉所長核准後始准調閱。
四  借調之檔案以隨調隨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須
    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經單位主管核可,得辦理展期。
五  調卷人員離職時,應將借調之文卷全部歸還檔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