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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員工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7
七、在停車場內行駛,如撞損他人車輛或公有設施,應負賠償責任。蓄意
    毀損者,依法移送究辦。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7
七、在停車場內行駛,如撞損他人車輛或公有設施,應負賠償責任。蓄意
    毀損者,依法移送究辦。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7
七、在停車場內行駛,如撞損他人車輛或公有設施,應負賠償責任。蓄意
    毀損者,依法移送究辦。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7
七  在停車場內行駛,如撞損他人車輛或公有設施,應負賠償責任。蓄意
    毀損者,依法移送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