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員工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6
六、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依排定之停車位停車,不得任意停置。如係換
    乘機車亦不得佔用汽車位,更不可以其他物品佔用固定車位。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6
六、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依排定之停車位停車,不得任意停置。如係換
    乘機車亦不得佔用汽車位,更不可以其他物品佔用固定車位。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6
六、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依排定之停車位停車,不得任意停置。如係換
    乘機車亦不得佔用汽車位,更不可以其他物品佔用固定車位。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6
六  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依排定之停車位停車,不得任意停置。如係換
    乘機車亦不得佔用汽車位,更不可以其他物品佔用固定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