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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員工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3
三、非本所現職員工或未向總務科登錄車籍資料,不得將車輛駛入停車場
    。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3
三、非本所現職員工或未向總務科登錄車籍資料,不得將車輛駛入停車場
    。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3
三、非本所現職員工或未向總務科登錄車籍資料及領有遙控器者,不得將
    車輛駛入停車場。離職或調職時,應自動繳回遙控器註銷。遙控器如
    故障或遺失,可洽請總務科代修或另購。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3
三  非本所現職員工或未向總務科登錄車籍資料及領有遙控器者,不得將
    車輛駛入停車場。離職或調職時,應自動繳回遙控器註銷。遙控器如
    故障或遺失,可洽請總務科代修或另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