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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員工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2
二、有關停車場之使用、管理由總務科指定專人辦理。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2
二、有關停車場之使用、管理由總務科指定專人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2
二、有關停車場之使用、管理由總務科指定專人辦理。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2
二  有關停車場之使用、管理由總務科指定專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