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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8 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注意其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有無一併核定之
必要。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8 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注意其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有無一併核定之
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