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09: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9-1 條
原依本法核定永久保密之國家機密,應於第十二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重
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已逾三十年者,依前項規定重新核定延長保密期限,延
長之期限應溯自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屆滿三十年之次日起算,依第十二條規
定逐次核定延長。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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