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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8 條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38 條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