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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7 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37 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