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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6 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非機關現職人員,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未於期限內通報者,得由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36 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