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5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35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