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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0 條
前二條情形,如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解除機密之核定前
,應會商該他機關。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30 條
前二條情形,如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解除機密之核定前
,應會商該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