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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與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
、文教、醫療、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及行政法人。
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
託事務視為機關。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法所稱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暨依法令或受委託辦
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