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8 條
國家機密核定之解除條件成就者,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由原核定機關或
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28 條
國家機密核定之解除條件成就者,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由原核定機關或
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