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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8 條
國家機密核定之解除條件成就者,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由原核定機關或 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28 條
國家機密核定之解除條件成就者,除前條第二項規定外,由原核定機關或 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