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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7 條
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 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亦自動 解除機密。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27 條
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 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亦自動 解除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