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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20 條
各機關對國家機密之維護應隨時或定期查核,並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國家
機密之維謢事項。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20 條
各機關對國家機密之維護應隨時或定期查核,並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國家
機密之維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