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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9 條
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其存置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或物品進
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19 條
國家機密之資料及檔案,其存置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或物品進
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