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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7 條
不同等級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17 條
不同等級之國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