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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3 條
國家機密經核定後,應即明確標示其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第 13 條
國家機密經核定後,應即明確標示其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