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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抱怨、請願案件應變處理要點 7
柒  本要點陳奉  所長核定提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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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本要點陳奉  所長核定提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