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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抱怨、請願案件應變處理要點 5
伍  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  一般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  所長及協調相關科
    室處理外,並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預警資料亦同。
二  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大規模、圍堵坑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重大陳情
    請願事件時,除立即陳報所長及協調相關科室或台北縣警察局外,應
    以電話速報及以通報表簡述事件發生之原因及處理情形,至遲一小時
    內傳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另續報後情,預警資料亦同。
民國 9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5
伍  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  一般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  所長及協調相關科
    室處理外,並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預警資料亦同。
二  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大規模、圍堵坑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重大陳情
    請願事件時,除立即陳報所長及協調相關科室或台北縣警察局外,應
    以電話速報及以通報表簡述事件發生之原因及處理情形,至遲一小時
    內傳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另續報後情,預警資料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