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抱怨、請願案件應變處理要點 5伍 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 一般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 所長及協調相關科
室處理外,並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預警資料亦同。
二 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大規模、圍堵坑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重大陳情
請願事件時,除立即陳報所長及協調相關科室或台北縣警察局外,應
以電話速報及以通報表簡述事件發生之原因及處理情形,至遲一小時
內傳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法務部,另續報後情,預警資料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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