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抱怨、請願案件應變處理要點 3
參  受理陳情、抱怨、請願案件後,應迅即將陳情書或紀錄 (含傳真、電
    子郵件) 及相關資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各科室收到書面時,應將其交至收發室登錄,並由研考單位按分層負
    責規定予以列管,並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
二  各科、室承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
民國 9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3
參  受理陳情、抱怨、請願案件後,應迅即將陳情書或紀錄 (含傳真、電
    子郵件) 及相關資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各科室收到書面時,應將其交至收發室登錄,並由研考單位按分層負
    責規定予以列管,並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
二  各科、室承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