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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抱怨、請願案件應變處理要點 1
壹  本所為有效妥善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抱怨、請願案件,本於合法
    、適情及順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的原則,使陳情抱怨、請願事件能平
    和、理性解決,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1
壹  本所為有效妥善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抱怨、請願案件,本於合法
    、適情及順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的原則,使陳情抱怨、請願事件能平
    和、理性解決,特訂定本要點。